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8月14日人計發〔1990〕17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強化政府人事部門宏觀調控職能,使計劃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中單列,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編制和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
第三條 計劃管理範圍是:
(一)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
(二)上述機關、團體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計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計劃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計劃期黨和國家提出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和重大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求,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調整部門、地區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
(四)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職工隊伍的佈局和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五)根據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計劃管理體制。
第二章 計劃指標
第五條 計劃由下列主要指標構成:
(一)基期末預計到達數;
(二)計劃期計劃增加(減少)數;
(三)計劃期末計劃到達數。
第六條 計劃期職工人數增減包括:
(一)新增職工:
1.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
2.社會招收人員;
3.調入人員;
4.成建制劃入的人員;
5.其他人員。
(二)減少職工:
1.自然減員減少的人員;
2.調出人員;
3.成建制劃出的人員;
4.其他人員。
第七條 計劃期工資總額增減包括:
(一)新增工資總額:
1.增加職工增資;
2.轉正定級增資;
3.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增長;
4.國家統一安排的新增工資項目;
5.上年增資項目翹尾;
6.晉職晉級增資;
7.增加獎金;
8.成建制劃入的工資額;
9.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減少工資總額:
1.減人減少工資;
2.掉尾工資;
3.減補員工資差額;
4.超編制單位的工資核減;
5.成建制劃出的工資額;
6.其他。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八條 編制計劃須具備下列資料:
(一)基期計劃執行情況;
(二)基期和計劃期國民生産總值、國民收入、社會總産值、社會勞動生産率、工業企業全員勞動生産率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三)基期和計劃期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四)基期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變動情況及計劃期國家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有關政策、措施;
(五)計劃期各項事業發展計劃、重點發展領域及有關政策規定;
(六)就業結構及職業需求結構與數量;
(七)財政收支情況;
(八)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情況;
(九)機構、編制定員情況;
(十)新增勞動力資源,特別是幹部資源狀況及可供機關事業單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計劃報批
第九條 報批計劃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提出的編制計劃的指導原則和政策,按照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和表式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計劃部門的指導下,經過科學的預測分析自下而上地編制計劃草案,並附文字報告和詳細説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報送人事部。同時,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
(二)人事部在匯總、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提出分地區、分部門計劃建議方案。
(三)人事部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地區、部門意見後,對計劃建議方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按要求時間報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勞動部,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第五章 計劃的下達和調整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計劃後,應儘快將計劃逐級下達到基層。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下達計劃的同時,應將計劃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和有關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不符確需調整計劃時,應于當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調整計劃的報告,人事部應及時批復。未經人事部批准,不得自行修改計劃。
第六章 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凡屬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增加的職工和工資,均應納入計劃管理範圍。未經國家核準不得超計劃增人、增資。
第十四條 根據編制定員確定增人指標。凡已滿編或超編的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標。確需增人時,須先申請增加編制。超編單位要逐年核減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中央、國務院駐地方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和城鎮復退軍人時,其勞動指標由當地予以劃撥。
第十六條 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含自然減員指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補充自然減員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章 計劃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部門應根據計劃指標,對計劃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集中檢查兩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檢查結果(附詳細説明),以書面形式報送人事部。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事計劃部門,要制定具體指標,定期對下級人事計劃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條 必須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對於亂開口子,超計劃增人增資的地區、部門,除在安排下年度計劃時,相應核減其指標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嚴格執行國家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計劃統計
第二十一條 統計資料是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統計是檢查和控制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手段。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全面、系統地蒐集、整理和分析統計資料,並及時報送有關部門,為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綜合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試行。